审判人员可以做近亲属或被监护人的代理人 但须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工作法官代理诉讼必须严格控制仲夏
典型案例 张先生承租宋先生的房屋。合同到期后,张先生要求宋先生支付自己为房屋进行装修支出的款项,宋先生拒绝。为此,张先生起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宋先生得知张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是另一法院在职法官。于是,宋先生要求该代理人回避。 最终,法院没有批准宋先生的申请。
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法院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,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,且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工作,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。可见,如果张先生的代理人与张先生有亲属关系,且不在受诉法院工作,法院是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的。宋先生提出回避要求,法院不会支持。
链接 审判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、辩护人的限制条件 1.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,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。 2.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,不准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。离任2年后,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,对方提出异议的,法院应支持其异议。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除外。
3.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、子女或父母,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,法院不予准许。 |